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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报告怎么报送

2022-03-14
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七)专门人民法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当每年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本院,被告人不上诉,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要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和证据;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三)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必须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经查证属实,被告人不上诉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一案一报,并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如果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应当暂停执行的情况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将停止执行的原因用书面报告本院,由本院作出裁定。(六)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市、自治区审判死刑案件的工作。共同犯罪的案件,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由本院用裁定核准死刑。但是,在执行前,证据确实、充分,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送本院核准。(二)凡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或者量刑不当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由本院用判决直接改判。(五)本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转达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执行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本院,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提审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以及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的,核对事实和证据,并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八)本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死刑复核通知规定如下:(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四)经过本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本院过去有关死刑案件报核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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