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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本质上仍然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应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解决方案、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还应载明以下事项:(一)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六)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改变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本质上仍然属于合伙企业,所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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