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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上级是怎么回事问题,一般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
行政复议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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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名词,是静态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是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审查行为。是动态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人民法院不审查。这个命题本身是错误的。因为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机关,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行政复议受理制度 第一条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各区、县级市人防办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各区、县级市人防办作出的有关许可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区、县级市人防办颁发许可证书,或者申请各区、县级市人防办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各区、县级市人防办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初步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复议申请缺少第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四条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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