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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行政复议机关是怎么回事

2022-07-10
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行政复议受理制度 第一条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各区、县级市人防办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各区、县级市人防办作出的有关许可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区、县级市人防办颁发许可证书,或者申请各区、县级市人防办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各区、县级市人防办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初步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复议申请缺少第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四条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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