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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调解裁定这个问题是怎么的。

2022-07-25
周某和郑某是夫妻。周某因病死亡,周母找上门来,要求继承周某的遗产和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周母与郑某发生纠纷,周母诉诸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郑某和周母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并对周某的遗产在郑某和周母之间进行了分割。郑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将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周某的遗产不正确,因而法院分割遗产的行为不合法,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一审法院确实对周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划分,就将其共同财产作为周某的遗产加以分割了,遂依据查清的事实依法改判。周母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当事人如果对第二审裁判不服,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其法律效力与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相同。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第二审裁判,或者变更第二审裁判的内容。两审终审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多次审理,保证裁判的正确性,赋予当事人多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但审级太多,也会导致当事人缠讼,程序繁杂,纠纷旷日持久而影响权利正常行使,所以,二审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允许上诉,当事人若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周母即使对此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而只能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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