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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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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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