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供热方案的;(三)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费、供热质量、供热应急资金、供热保障资金的;(四)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六)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义务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