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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参与打架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有个前提,你没有对打架斗殴行为实施声援或者帮助,要不然有可能会领罪。...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罪中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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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您所说的当事人是不是构成聚众赌博罪,我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我看到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赌博罪,而是说的故意伤害罪,我认为如果当时确定B砍伤A致A重伤的话,很明显B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这种情况下C、D是否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呢?如果C、D并没有参加伤害行为,单纯是B的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对于C、D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C、D也参与的情况下,则构成共同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在C不归案而D自首的情况下,只要能查明案情,会做出判决,不会非要抓住C,D的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C、D共同自首,也是一样的,都可减轻或从轻处罚,如果ACD私下调解,也不能撤销案件,但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量刑幅度有影响。
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参与赌博,一般是不会处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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