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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产超过二十年未分割,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也无争议的,按照析产案件处理,分割方法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分割遗产。 《民法典...
若被要求继承的遗产未曾分割,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也无争议,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要求分割遗产,但为继承份额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作为析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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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可知,若被要求继承的遗产未曾分割,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也无争议,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要求分割遗产,但为继承份额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作为析产案件受理。 2、所以,如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且不存在应剥夺继承权的情形,遗产没有分割的话,在各继承人之间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对于要求解除共同共有关系对遗产进行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即使继承开始已经超过二十年,依然可以由人民法院作为析产诉讼来受理和审理。具体分割比例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方法,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后20年没有分割如下一是继承的拟制接受或称继承的拟制完成,依照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将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从而结束继承。二是确定继承之物的权利状态,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有物默认推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等情形的确定为共同共有。也正是基于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废止,而较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却因当事人间具备家庭关系仍然可以适用。三是依照一般物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相应裁判。
如果遗产超过二十年未分割,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也无争议的,按照析产案件处理,分割方法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分割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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