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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
一、国家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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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周六、周日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 2、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周末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认为另外100%的加班工资已经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资。
星期六上班不一定算是加班的。理由如下: 1、对于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并不是全国统一规定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具体的工作时间要看所在单位的安排,只要符合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就是合法的。 例如:如果根据单位正常安排,该岗位是周二至周六上班,周日、周一休息的,则周六上班不属于加班;如果周六是休息日上班的,则属于加班,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2、如果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在周六上班也不属于加班,只要在一个综合的工时考核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是合法的;对于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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