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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只有下列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出质: 1.动产; 2.汇票、本票、支票; 3.债券、存款单;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质押。只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置下列权利,才能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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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成员的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对通过使用承包财产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归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不可以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款属于兜底条款,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质押做出规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目前无法律依据,故而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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