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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是的。发生以下情况:1。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性质。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的基本信息,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的使用,如建设工厂、商店等,农村集体有权免费收回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2、一户有多个宅基地。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采用一户一户的原则,部分村民有一户多户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
是的,如果宅基地被非法使用。农村宅基地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批准或者在批准期间擅自使用宅基地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也有非法销售和转让宅基地是农民独有的,但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不属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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