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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 (1)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因此,宅基地是否应该收回,村委会并没有决定权,如果村委会以其他理由为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回宅基地,那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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