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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呈批。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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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监视居住属于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只能说明办案机关认为其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不是已经确定构成犯罪。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要由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来确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来行使审判权,在被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只能说是涉嫌犯罪而不能说已经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以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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