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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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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主体。所有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以下事实:(一)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犯罪认定是否正确;(二)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5)调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无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明确。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罚的基础,只有查明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首先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据的确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可以证明事件的真相。证据充足,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就满足了证据充足的要求。3、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嫌疑犯实施了某种犯罪,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决定向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排除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依法追究嫌疑犯的刑事责任,成为起诉的另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嫌疑犯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缺乏上述3个条件的任何一个,不能向嫌疑犯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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