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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后,公安有二个月的侦查时间,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刑事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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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检察院起诉,表示证据确实,但不是确凿,确凿是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经过法庭审判,才能认为证据确凿。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休庭再调查。3,《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案子就已启动公诉程序,材料就移交法院了。提起公诉的效力是什么,公诉会产生如下效果。一、对法院的效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定审判标的。 3、限定裁判的范围。二、对被告人的效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三、对被害人的效力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 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四、对检察院的效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举证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 3、不再起诉的义务。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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