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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确实存在。[刑法条文]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确实存在。[刑法条文]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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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国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过失毁灭证据的,不构成本罪。对于虽属故意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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