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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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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本人或者其近亲与本案有利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
适用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法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回避的方式可以是自己回避。相关人员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具体应避免的情况如下:(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礼物,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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