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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债务承担时,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并没有转让...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主要有: 1、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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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债务承担时,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并没有转让债务,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这两者的区别: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重点是: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耍赖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 二、“债务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但较为一致的学理解释和法院多个判例均认为:第三人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清偿他人债务的约定后,成立新合约,第三人不得耍赖,如果耍赖,债权人可起诉请求其偿债.但此时,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均未脱离原债务关系,债权人也可请求原债务人偿债.事实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之间到底是各负其责还是连带(共同)清偿债权人,仍有争议。
1.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关系是判断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标准。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否则,均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偿债承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2.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其亦没有因承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义务。 3.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或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债务人理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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