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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其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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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法规范性审查如何进行审查这个问题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中一并提出需要审查的具体条款,并说明不合法的理由。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一)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无权处理的规定,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人的审查申请或者本机关认为该规定不合法的书面意见,转送该规定的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两个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如果审查机关有权审查,可以一起处理,不存在中止的情况,无权处理的,可以移交,中止审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可以说是在审查期间终止执行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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