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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2023-05-30 29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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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可以反复适用的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以及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如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综上所述,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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