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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权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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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谓“参照”,是指法院需对规章进行审查,当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时,则适用规章,使其成为定案依据,反之,则不适用。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人民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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