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我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