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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内没要求保证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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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忽视行使权利,使财产不能执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王某称,2012年7月21日,石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20日,每月利息为25000元。双方签订的《借据》约定:石某用自己及家庭控制的全部财产作抵押,石某张庆利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石某未偿还王某借款本金。现要求石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要求石某张庆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石某口头辩称,对王某所诉事实无异议。
要看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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