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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否免除责任

2021-12-12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忽视行使权利,使财产不能执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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