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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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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XX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XX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所作决定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财务开支和其他重大村级事务上意见不一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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