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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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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渠道,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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