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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在工作中变相克扣工资等等行为可能构成用工欺诈。...
劳动用工中欺诈的界限: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2)实施了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的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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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诈者有欺诈意图。欺诈的意图是指知道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放纵结果。二、欺诈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是指欺诈者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三、被欺诈者因欺诈而犯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等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四、被欺诈者因错误而表示意思。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因为欺诈,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者的意思与欺诈有因果关系。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在未被撤消以前仍然有效。 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撤销与变更、是否撤销问题上自行选择和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采取不告不理他态度,对当事人的自行处分行为不实行干预。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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