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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至...
驰名商标保护的表现形式有: 1、申请保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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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商标持有人申请后,由有关部门制定,没有时间规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第五条,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驰名商标。与此同时,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都是由商标持有人申请后,由相关部门做出的,没有时间规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审理案件时的认定上。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驰名。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认定商标驰名。在商标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认定商标驰名。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或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不同或者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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