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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虽然房子是男方婚前贷款购置,但只要有婚后还贷,就将被视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离婚时,女方可以得到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一半。法律依据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如下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种情况,还要区分产权证办理的时间。如果是婚前办理的产权证,产权证只有女方名字,那么就视为你赠送给对方,办理产权证就视为赠与行为有效,不能撤销。若离婚,那房子就是女方有独占权。如果产权证有双方的名字,那么就视为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离婚平分。如果是婚后(结婚登记之日起)才办理的产权证,只有女方的名字也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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