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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因劳动关系不被单位认可、土地承包纠纷以及经济贸易纠纷而提出的仲裁请求,由于涉案原因不同,故此案件审理需要花费的时间不一。但是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仲裁机构受理了,那么不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仲裁,同时需要在期限内得出结果,案情若是比较复杂,就需要提出延期请求。
仲裁申请和受理阶段的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正式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二)组庭阶段,双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当事人未书面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不能再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因回避而重新选择或指定仲裁员后,可以要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三)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开庭日期。(4)在裁决阶段,仲裁庭确调查争议事实并宣布闭庭后,应当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根据评议中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五)申请承认和执行阶段。
海事仲裁流程:第一步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第二步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步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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