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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2、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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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称为行为责任;后者是指事实真伪不明的,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有五个主要区别:(1)不同的工作条件。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2)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对方胜诉。(3)主体不同。案件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一方承担。(4)不同的可转移性。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之间转移。原告主张并证明的,被告反驳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的,在同一案件中不能来回转移,否则双方必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反法律稳定原则。(5)不同的目的。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明事实,但总有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法院不能判双方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 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 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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