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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二审追究第三人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民事诉讼法二审可追究第三人进行调停,不能调停的,必须返回一审法院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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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现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 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不服二审判决的,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或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审判程序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调解书。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离婚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但有前提条件。第三者知道对方有配偶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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