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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出现主体变更时如何解决

2022-08-07
深圳有很多签订买家主体变更确认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新政颁布后,因为实际的最后买家,没有直接通过银行支付定金给出卖人和中介公司,合同也没有履行到双方去银行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的阶段,导致不符合10月8日深圳新政缓冲期的要求,直接受新政策的限制,交易不能。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和新买家签订三方的主体变更确认书,还没有履行到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的阶段。如果新买家确实是受到新政策的影响导致失去购房资格,比如1、签订合同时不满三年社保或个税,但是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进度,过户时可以具备条件的,新政出台直接失去购房资格。2、签订合同时社保或个税满三不满五,因为没有新买家和业主之间的定金支付凭据,新政后也失去购房资格,3、新买家签订合同时是深户单身购买的二套,新政后,因为没有新买家和业主之间的定金支付凭据失去购房资格。这三类情况,是不可归责于三方的事由,是因为新政策的影响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卖家须退还买家的定金,三方合同解除。 还有一部分人是虽然符合购房的资格,但是被新政的贷款资格限制,导致首期款增加,同样的也是不可归责于新买家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比如,1、深户无房户,以前有过房贷记录的,新政恢复认房又认贷,首期款由新政前的三成四成变成了五成。2、深户名下有套房结清房贷的房产,新政恢复认房又认贷,首期款由新政前的三成四成变成了七成。3、非深户名下无房,但是有贷款记录,新政恢复认房又认贷,首期款由新政前的三成四成变成了五成。 上面说的这六种情况均属于受到政策影响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限购政策导致的三种情况,业主没有任何理由不退定金,但是因为限贷政策的原因,就要看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买家贷款的成数不足或贷款不能的情况下,买家需要补足的,该约定合同合法有效,此时新贷款政策是买家的商业风险,买家不能补足继续履行合同的,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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