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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审查程序: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批准死刑,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件,批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决,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和裁决。2、申请审查死刑(包括死刑缓期)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3、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或批准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提交被告审查。4、审查后的处理,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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