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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即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
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才可以适用假释制度,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被判处死缓的,不能直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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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格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也就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色犯罪等三种犯罪。据专家介绍,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无论三种犯罪者具备一切条件,实施到达点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无期徒刑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以前规定的刑期延长4年,最少也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以前规定的刑期延长5年,最少也不少于2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减刑、假释事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说,受理事件后,三种罪犯减刑、假释事件一律开庭审理,开庭一律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决书一律在网上公开,违法违纪事件一律严格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程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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