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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单独的单据买卖——由此可知,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开证申请人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即只要...
错——信用证的实质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有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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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由银行替买家(进口方)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向卖家(出口方)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用银行信用做担保支付。出口商只需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得到银行的付款。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承兑信用证的收款人一般是出票人(受益人),而承兑信用证的开证行才是承兑人——不要混淆感念,否则就驴唇不对马嘴了。无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承兑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付款或承兑汇票的动作。那么,对于承兑信用证而言,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并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的情况下,有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承兑时间。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是: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或者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超过提单日后21天除外)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交单,如果被指定的银行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被指定银行将根据信用证或开证行的指示付款、承兑、议付,然后被指定行事的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如果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则对被指定的银行付款、承兑并到期付款。如果被指定的银行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被指定银行将根据信用证或开证行的指示拒绝对受益人付款、承兑、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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