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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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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庭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应当诚实作证,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但会损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
证人要出庭作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审查认定证明效力。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不经质证而直接认证:第一,无须出示和质证的证据,限于在庭前交换证据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没有争议”指的是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明确承认,即对于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或不提异议。第二,审判人员必须将以上情况记录在卷,并且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作出说明。“将以上情况记录在卷”。《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予以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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