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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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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说,关于外资企业名称内资企业名称适用同样的规定。从程序上来说,应当首先将拟用名称到工商局办理预先核准。经审核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连同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独资企业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独资企业的设立和规范依据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与《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是不一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要求如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责任与投资人责任连为一体,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还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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