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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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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融资租赁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五)委托监理合同; (六)技术开发合同; (七)技术转让合同。 (八)担保合同; (九)土地承包合同; (十)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专有著作权许可合同; (十二)信托合同; (十三)买卖民用航空器; (十四)劳动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建立劳动关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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