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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言,公章与合同章的区别: 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签订合同的机会,也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问,为什么有些单位在合同上是盖公章,有些单位在合同中盖合同专用章呢,非合同专用的法律效力,其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呢? 一、公章的产生刻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登记备案后,签发制印章通知单,刻制单位凭通知单(或者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章店刻制印章,才具备法律意义的。 二、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区别 签订合同的时候,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均可以,具体的关键点区别是: 1)公章的效力范围比合同专用章范围大。2)公章一般是法人代表的印章;合同章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3)合同章的效力在公章之下,公章办什么事都可以用,合同章只有在合同上有用,不能办理其他事项。综上所言,在签订合同时盖公章或者合同章均可以,均有法律意义的,但不管如何,盖章的时候均是一个公司行为的产生,所以我们均应审慎的态度为妥。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合同的效力可区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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