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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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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手术出现后遗症并不代表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如果医方在术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未向患者交代可能遗留相关不良后果,或手术操作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围手术期管理不当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需要申请鉴定加以明确。
对于医疗损害存在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医方是否有告知行为。关键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有无形成不良后果,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手术损伤神经是不可避免和必然出现的并发症,医疗行为就没有问题,但术前也必需向患者说明,由患者决定是否接受手术。如这种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就算是告知了,医院仍然是有责任的。
你给的情况很简略,第一,手术本身就是带有风险的,在手术前你应已经签了医院出示的风险说明或类似的文本,正常的并发症或术后不良反映是不能追究医院的责任的。第二,如果你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你所说的很多问题、并发症有因果关系,你可以到医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可申请,注意病例等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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