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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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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并发症是什么样的并发症呢?对于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不能够避免的并发症,鉴定是有风险的,对于可以避免而因医方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发生的并发症,医院是有责任的。因此对于并发症不能一概而论的。如有意向可将病历发我邮箱,先评估鉴定风险,再由你个人决定是起诉还是放弃。败诉胜诉与医院的级别没有多大关系,有关系的是医院有没有过错,如是医院有过错,级别再高也需要承担责任的。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关于怀孕后医院做清宫术,二次都没做干净,医生是否要负责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不一定医院负有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清宫术不是在直视的条件下,有可能刮不净的,这是清宫术允许的并发症。和多种因素有关。这就是所谓的医疗风险,所有的医疗风险都要医院来承担,也是不公平的。但医院的手术水平也可能差了一些。建议协商处理。打官司不一不定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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