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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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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是指确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生成。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处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应当正式立案。立案标志着案件的“出生”和一般程序的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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