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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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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注册时,但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行为。主观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为标准判断公司法人是否主观故意。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货币财产,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让财产权、表面出资但实际未出资,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股东、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或认购自己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实际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交付(或未足额交付)的,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虚假出资侵犯了公司的出资制度。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逸,撤回用于出资的货币和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股东成立后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金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公众,变相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抽逃出资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是持续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如果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可以举报的。
违反出资义务或者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全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务应当在未全额出资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五分之五以下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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