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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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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错。以媒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我们很容易认定,但如果只是因为对报道的事实进行调查或审查不严而导致报道不准确,作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而不是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由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对构成要件中的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律应该限制解释,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主管部门处理行为人。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难以证明。例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评价;法人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商誉;谈判中的合同终止。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涉案名誉权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笔者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违背了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该预见到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 2、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侵犯名誉权需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以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2)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具体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一结果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应当只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自我感觉;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这一结果虽无法量化,但实实在在地表露于受害人的外部行为;受害人财产受到损失,如因无法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丧失原已确定的演出机会而无法获得报酬等。(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所直接引起。(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如出于发泄不满、报复他人等目的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上述4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你的情形不符合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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