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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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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可以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实现其债权应当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三种: 1、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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