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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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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了。买卖合同,发货要有发货凭证,收货要有收货凭证,付款要有付款凭证,这些都是直接的证据,代表着真实即时发生的事情。而对账单只是发货收款的记录,它的产生并不在收货或付款的当时,未必反映真实情况,不能作为凭证。
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将钱打到固定的银行卡里,银行会划拨的。分期付款买房其实就是向银行借钱,然后按时还钱的方式。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分期付款的商品房付款方式如下: (1)第一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四次付款: 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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