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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专利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省级、省辖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一审专利纠纷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省会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从国际范围看,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禁令)、刑罚、讼诉费用等。从历史上看,作为专利侵权救济的早期最主要的类型是损害赔偿,它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英国十七世纪的安娜法是近代专利法的鼻祖。这部专利法首先规定了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应给予权利人损害赔偿的救济,后来,又形成衡平法中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平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损害赔偿和禁令是最普遍的专利侵权救济类型。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初步禁令是指判决前做出的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永久禁令是指有关侵权的判决或决定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的禁令。
有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协商。 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3、仲裁。 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将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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