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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专利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省级、省辖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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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发明专利侵权律师函,1.确认侵权律师函中提到的侵权行为是否是自己所为;2.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权,则可据此答辩,但同样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3.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可以考虑自己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中国专利法中不构成专利侵权条款的行为;4.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构成侵权,企业应委托专利律师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和专利性进行认真检索,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实务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专利权效力抗辩滥用专利权抗辩不侵权抗辩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⑤现有技术抗辩⑥合理来源抗辩;5.因诉讼类案件的举证和答辩都有实效性,而专利法又是讲究细节的一部法律,一不小心就可能全盘皆输,所以建议企业在收到专利侵权起诉状后,尽快联系专利律师处理,6.如果所有抗辩理由都无效,而企业又确实侵犯了该专利权,建议企业应及时停止侵权,并积极争取与专利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1、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2、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3、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4、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目前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以上就是专利权权属纠纷以及专利权属纠纷如何救济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专利权权属纠纷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充分举证说明。所以,我们建议您向专业的专利律师咨询,专利律师能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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